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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85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29:42关于第633585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50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8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3866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34372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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