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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50786号“中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28:42关于第39050786号“中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48号
申请人: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黄中天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9050786号“中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1406458号“中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连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到驰名程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在纯碱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致使申请人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企业概况及主体资格证书;
2.实际使用产品照片及2017-2020年产品检测报告;
3.商标最早和持续使用时间证明统计表及证明;
4.商标注册统计表及商标注册证、商标管理制度;
5.企业所获荣誉证书统计表及证书;
6.专利证书统计表及证书;
7.著作权统计表及证书;
8.质量体系认证统计表及证书;
9.2016-2020年经济指标统计表、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10.2016-2020年销售区域统计表、销售合同及发票;
11.2016-2020年商标宣传广告费用统计表、广告合同及发票;
12.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13.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4.申请人产品满意度调查表;
15.重要领导来访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未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类皮革翻新用化学品、增塑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纯碱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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