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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92706号“曼维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28:07关于第63292706号“曼维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92号
申请人:奥珀莱健康产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2706号“曼维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29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减肥茶、止痒水、抗菌洗手液”商品与第54519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减肥茶、止痒水、抗菌洗手液”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维生素制剂”商品与“蜂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减肥茶、止痒水、抗菌洗手液”商品上与第49084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减肥茶、止痒水、抗菌洗手液”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企业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关联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子公司将“曼维雅”商标使用在古方头疗系列产品上的证据;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相关荣誉、产品宣传册、价目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声明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维生素制剂、减肥茶、止痒水、抗菌洗手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复审,故我局在“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减肥茶、止痒水、抗菌洗手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减肥茶、止痒水、抗菌洗手液”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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