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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47998号“蓝圆转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24:43关于第46247998号“蓝圆转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06号
申请人:重庆西农大科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礼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第46247998号“蓝圆转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176215号“蓝圆转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3、申请人研发生产的“蓝圆转阴”兽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恶意的可能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2014年招聘信息;
2、“蓝圆转阴”饲料添加剂照片;
3、申请人生产的“蓝圆转阴”壹型和贰型的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照片;
4、冲刺MSY26报告册、蓝圆转阴试验报告、一种用于猪圆环病和蓝耳病的中药散剂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5、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6、广告宣传证据;
7、消费者反馈证据;
8、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不予认可。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对引证商标不构成摹仿。争议商标已被投入大量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补充如下证据(未交换质证):
1、山东圣地宝集团2014年招聘信息;
2、医药网库有关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的信息页;
3、被申请人官网新闻动态栏文章页;
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
5、“蓝圆转阴”商标全类查询结果。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用谷粉;动物饲料;动物食用植物根;活动物;动物食品;饲料;渣滓(饲料);动物催肥剂;牲畜强壮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人用药;兽医用氨基酸;兽医用制剂;兽医用生物组织培养物;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酶制剂;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医用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动物饲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兽医用制剂等全部商品未处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相同或类似群组,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是指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蓝圆转阴”构成,其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对消费行为产生误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恶意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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