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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75621号“力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22:46关于第19875621号“力维”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威沃克办公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5621号“力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10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08月03日至2021年08月02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力维”系申请人核心品牌。复审商标与申请人及产品密切相连,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力维智联”及部分产品、服务的介绍;
2、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3、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办公场所照片及管理手册;
4、宣传产品彩页及制作彩页结算单、发票;
5、申请人与其他公司购销合同及发票;
6、“AIoT”、视频监控系统、网络视频录像机、风电场集中监控系统百度百科介绍;
7、网页推广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06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8月0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申请人为购买方,并非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5、7中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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