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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17119号“极享太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22:25关于第63017119号“极享太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58号
申请人:极享太极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17119号“极享太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17199650号、第19515863号、第59132946号、第62723518号、第17753112号、第18357254号、第275161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注销,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合同、发票、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工商信息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极享太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显著识别文字“极享”,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显著识别文字“极享”与引证商标七“及享”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且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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