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835877号“达利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21:27关于第4835877号“达利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达利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35877号“达利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4168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8年08月20日至2021年0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食品用糖蜜”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食品用糖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页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授权书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采购计划单、产品送货单、称重计量单;入库凭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使用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商标局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申请人于2005年0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膨化土豆片;可可制品;食品用糖蜜”等商品上,后经我局于2020年04月06日核准转让至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食品用糖蜜”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许可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诉争商标。证据2中的发票仅显示“面包专用糖浆”销售商品名称,未附有诉争商标标识;采购计划单、产品送货单、称重计量单和入库凭单岁显示有“达利园”字样,但考虑到上述除发票之外的单据系资质证据,且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达利园有限公司与原撤销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明力不足;即使该证据真实有效,在案证据销售事实的仅有四张发票,数量较少,不符合市场交易常态,且仅在关联主体之间采购、送货,不足以证明附有诉争商标的“面包专用糖浆”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图片证据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仅凭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单据和发票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食品用糖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21837086号“Filarte Su Misu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