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530712号“PAOLO VANSUS P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16:31关于第63530712号“PAOLO VANSUS P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86号
申请人:余碎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0712号“PAOLO VANS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了第12959863号“PAOLOVANSUS”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基于在先商标的再次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43132号、第13480828号图形商标、第4425192号“宾尚诺POSANE及图”商标、第913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与引证商标四相冲突的“手套(服装);围巾”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前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皮带(服饰用);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