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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15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14:52关于第624715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49号
申请人:太原市普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1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05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是出于真实的商业活动和目的申请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申请商标的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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