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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1567号“柏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7:03关于第64291567号“柏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52号
申请人:苏州江旗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1567号“柏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认为,第2类:申请商标与第18911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第9类:申请商标与第82587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柏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金柏诺”、“柏诺”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类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墨盒等、第9类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墨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类印刷膏(油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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