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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2171号“来回KITC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6:43关于第63112171号“来回KITC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88号
申请人:广州来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2171号“来回KIT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92866号“来回咖啡”商标、第16698816号“回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汽车旅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茶馆、汽车旅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来回KITCHEN”使用在除“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食物雕刻”以外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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