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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49398号“赛忠茶叶SAIZHONGCHA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6:05关于第63649398号“赛忠茶叶SAIZHONGCHA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72号
申请人:张老二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9398号“赛忠茶叶SAIZHONGCHA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赛忠茶叶SAIZHONGCHAYE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29560号“龙峰缘茶业及图”商标、第36916627号图形商标、第35462752号“古槿 GUJIN TEA及图”商标、第25728237号“紫庐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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