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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62923号“CP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5:01关于第63962923号“CP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86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普瑞传感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2923号“CP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93587号“CP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实际使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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