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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363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4:34关于第633363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73号
申请人:奇尔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6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8623号图形商标、第14773375号图形商标、第15247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上可以互相区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撤三申请书、共存商标的信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结果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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