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0179836号“PRODIBI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2:57关于第30179836号“PRODIBI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50号
申请人:PRODIBIO(法国科迪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蒲阳丽水族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30179836号“PRODIBI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PRODIBIO”品牌创始人及所有人,“PRODIBIO”品牌于2008年最先进入中国市场,并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在中国注册了“PRODIBIO”。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相同,其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公司商号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在2018年一年时间内申请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大多系抢注他人知名水族类品牌。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不诚信的恶意申请,不是基于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申请人“PRODIBIO”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国际注册第969900号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官网截图;
3、申请人产品销售页面截图;
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其抢注商标信息;
5、在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过滤器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6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55件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多件“渔丫头”、“MarinePure”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现行《商标法》的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13年《商标法》。
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虽然争议商标“PRODIBIO”与申请人商号“PRODIBIO”相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过滤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领域经营,并具有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PRODIBIO”商标在水族箱净化剂硝化细菌等商品上使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行业从业者,其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上述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PRODIBIO”商标字母构成、排序相同,难谓巧合。加之,据查明事实二可知,被申请人在其他多个类别的商品上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外,申请人虽然在申请书首页列明了G969900号“PRODIBIO”商标,但其未就该商标提出明确的理由、请求和主张。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