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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08277号“艾威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0:49关于第61208277号“艾威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01号
申请人:北京格德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8277号“艾威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62922号“艾威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申请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艾威劲”品牌 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详情;客户通知;进口报关单;销售发票、销货清单;蒋立明入职及辞职邮件、考勤表、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记录、缴纳证明、服务协议、、报销凭证;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变更记录、企业信息;在先案例;产品照片;网络销售记录及评论;确认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洗液;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洗液;兽医用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的行为是否为恶意抢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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