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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2150号“华为 BI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3:00:19关于第62822150号“华为 BIS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99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2150号“华为 Bi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158721号“毕生艺术 BISHENG ART BSART及图”商标、第60202210号“坒盛BISHENG”商标、第61965534号“皕胜BI SHENG”商标、第61232697号“駜乘Bi Sheng”商标、第37469489号“BIOHENG”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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