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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1959号“美克生能源MSENER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2:56:47关于第63351959号“美克生能源MSENERG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01号
申请人:上海玫克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徽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1959号“美克生能源MS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407676号、第29668338号、第31752143号、第1211059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了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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