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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6800号“ANTIPHLAM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40:37关于第63406800号“ANTIPHLAM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5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柳韩洋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6800号“ANTIPHLAM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7020号“ANTIPHLAMINE及图”商标、第18622635号“ANTIPHLAMINE”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3月14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15896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797期《商标公告》上。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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