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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71833号“耐磨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9:44关于第64871833号“耐磨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96号
申请人:高密市思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1833号“耐磨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耐”指受得住,禁得起,“磨”指摩擦,“保”指保护,整体文字部分含义明确,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为较广企业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耐磨保”指定使用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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