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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500468号“妙通好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8:35关于第42500468号“妙通好太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82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艾欧史密斯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42500468号“妙通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192465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138522A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企业信息资料;
2、荣誉资料;
3、相关商标信息;
4、宣传资料;
5、销售资料;
6、审计报告;
7、纳税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分线盒(电);交换机;发射机(电信);无线电设备;内部通信装置;可视电话;网络通信设备;信号转发器;电话听筒;成套无线电话机”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导航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Good wife”可译为“好太太”,争议商标“妙通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三“好家·好太太”、引证商标四“Good wife”相比较,在整体印象、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视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三、四,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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