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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2388号“云上水海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5:28关于第63492388号“云上水海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51号
申请人:昭通市昭阳区生之源蔬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征月鸿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2388号“云上水海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1559号商标、第63054230号商标、第11523364号商标、第11506556号商标、第49690802号商标、第9598602号商标、第23795979号商标、第34675640号商标、第46394211号商标、第18290702号商标、第47117537号商标、第23534076号商标、第29239809号商标、第31064337号商标、第56402420号商标、第460342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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