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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17125号“律动古琴RHYTHMIC GUQ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5:16关于第62517125号“律动古琴RHYTHMIC GUQ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67号
申请人:金雨森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7125号“律动古琴RHYTHMIC GUQ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0756号“律动乐器”商标、第14543769号“律动拍筋”商标、第19647679号“律動胎教”商标、第32627927号“律动”商标、第34089616号“律动文化”商标、第34506117号“律动学苑”商标、第48494407号“律动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律动古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律动乐器”、“律动拍筋”、“律動胎教”、“律动”、“律动文化”、“律动学苑”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六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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