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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19204号“清净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5:03关于第62119204号“清净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79号
申请人:大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19204号“清净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85660号“清净”商标、第15249207号“清净栗园”商标、第50950351号“清净堂”商标、第16542976号“清净餐果”商标、第60574759号“青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五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一、五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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