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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92672号“好客严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3:05关于第59992672号“好客严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44号
申请人:生活协同(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2672号“好客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2011号商标、第12660551号商标、第12660595号商标、第15392662号商标、第24856990号商标、第46571104号商标、第50394497号商标、第52913687号商标、第53387436号商标、第14627796号商标、第43050927号商标、第3115119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中文或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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