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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94615号“易搜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1:28关于第63694615号“易搜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64号
申请人:山东易搜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94615号“易搜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易搜集团”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为已注册商标的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0534号“易搜学车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注册人石家庄易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体已注销,且在其指定服务上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提交该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相关荣誉;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石家庄易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5日被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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