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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29026号“欣沪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9:38关于第42729026号“欣沪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90号
申请人:泉州市沪航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百利特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2729026号“欣沪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48390号“沪航”商标、第28302856号“沪航 HUHANG”商标、第42118800号“沪航”商标、第28305070号“沪航 HUH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荣誉证书;2、企业厂址与宣传图册;3、其他案件裁定书;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制管套筒;金属排水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包括钢钛合金制);管道用金属接头;钢管;金属喷头;金属管;金属水管;金属管道;五金器具”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压力水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阀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管龙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争议商标“欣沪航”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沪航”、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沪航”,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管道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沪航”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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