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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04584号“夏雨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4:32关于第18904584号“夏雨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恒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兴城市隆泰泳装厂
申请人因第18904584号“夏雨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45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供的1688店铺商品展示及评价截图、购销合同、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1月05日至2021年11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服装、防水服、游泳帽、游泳裤、游泳衣、浴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浴帽、头巾、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其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第181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为:1、被申请人在1688电商平台的店铺信息及被申请人的网络介绍;2、被申请人销售复审商标商品的成交记录;3、《购销合同》及收据、吊牌。
我局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兴城市沙后所恒达莱泳装厂于2016年01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0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兴城市隆泰泳装厂,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04月21日,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其店铺截图及被申请人的网络介绍属于其自制证据。证据2的商品网络销售记录截图亦属于被申请人的自制证据,且所售商品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仅有采购吊牌的《购销合同》,缺乏交易记录及发票等交易凭证佐证,且收据及吊牌属于被申请人的自制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销售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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