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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1429号“阿爸手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4:13关于第64091429号“阿爸手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91号
申请人:吕清
委托代理人:济南米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1429号“阿爸手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837738号“阿爸芋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89117号“阿爸香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082266号“阿爸腊排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63286号“阿爸渔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72283号“阿爸的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772284号“阿爸的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409129号“阿爸川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3094539号“阿爸烤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八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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