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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8660号“天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2:11关于第64088660号“天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540号
申请人:费县天杉板材厂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8660号“天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67064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8177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163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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