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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8841号“今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1:29关于第64098841号“今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56号
申请人:安徽中设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中启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8841号“今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00528号“今市老茶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38100号“今市饭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含义、结构长短、发音呼叫方式、外观形式都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重要品牌,已大量投入宣传和使用,并在宣传和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今市”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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