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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1236号“STAL SUPER TRILLION ANTIBODY LIBRARY SANYOUB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9:42关于第63711236号“STAL SUPER TRILLION
ANTIBODY LIBRARY SANYOUB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87号
申请人:三优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1236号“STAL SUPER TRILLION ANTIBODY LIBRARY SANYOU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51623号“SANYOU EP”商标、第26916361号“三田 STAL”商标、第47902026A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中的“ANTIBODY(抗体)”与申请人实际所应用的抗体药物开发服务完全相对应,其使用在第42类指定服务上时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用途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相关公众可清楚通过该标识识别到其服务的来源。三、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地使用、宣传,已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五、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官网及新闻报道、公司介绍、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故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ANTIBODY”可译为“抗体”,作为商标使用在药物开发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STAL SANYOUBI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SANYOU”、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STAL”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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