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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37145号“极享太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8:35关于第63037145号“极享太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57号
申请人:极享太极文化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037145号“极享太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类第11738488号、第27075578号、第27891250号、第591329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审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合同、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极享太极”与引证商标一“极韵太极”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极享”,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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