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463590号“金の露WAUGH'S SINCE 1979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6:55关于第62463590号“金の露WAUGH'S SINCE
1979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10号
申请人:广州三哥餐饮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3590号“金の露WAUGH'S SINCE 1979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0377号“草本金露”商标、第59855223号“金露屋”商标、第62062214号“金露西点JIN LU XI DIAN”商标、第10546386号“金露园”商标、第37628034号“金露堂 非会员水印”商标、第38232440A号“金露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检验报告、使用推广材料、相关发票、参展材料、网络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糖;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蜂蜜;甜食;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