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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17756号“THE FIRST DESCENDA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5:50关于第63917756号“THE FIRST DESCENDA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08号
申请人:乐线韩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7756号“THE FIRST DESCEND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没有对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网络词典释义、网络报道、游戏介绍相关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THE FIRST DESCENDANT”可译为“第一后裔”,为一款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的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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