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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6507号“中友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4:56关于第64236507号“中友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35号
申请人:北京中友服文化交流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6507号“中友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04611号“中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引证商标权利所有人具有以恶意囤积注册、买卖盈利为目的情形,缺乏真实使用用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等待其裁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访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友国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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