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87034号“爱上外带寿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4:35关于第64087034号“爱上外带寿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18号
申请人:曹太平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7034号“爱上外带寿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主观臆造的短语,没有实质含义,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91322号“爱上 好声音PUB音乐餐K GOOD SOUND PUB MUSIC MEAL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701851号“爱上花甲米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24055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08912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73795号“爱上蛋包饭 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03374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689534号“爱上花甲米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201402号“爱上温泉 FALL IN LOVE WITH HOT 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109818号“爱上云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七至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七至九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至九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爱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式料理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饭馆;假日野营服务(住宿)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爱上外带寿司”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日式料理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