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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19421号“味琪蒸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3:29关于第54219421号“味琪蒸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5152号重审第0000002050号
申请人:黄建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5152号《关于第54219421号“味琪蒸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07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5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广告”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没有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咨询;广告”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核定使用在“会计”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30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除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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