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43587号“和诚行HONEST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0:29关于第6243587号“和诚行HONEST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2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诚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何滨
申请人因第6243587号“和诚行HONES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43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439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服装;跑鞋;鞋;防滑鞋底;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相关直营店协议和门店租赁合同;
3、相关结算小票;
4、天猫店铺销售订单截图;
5、店面照片、商品包装及吊牌等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1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跑鞋;鞋;防滑鞋底;婚纱”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于长沙晟昊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和诚行HONESTY及图”品牌旗舰店,授权期限于2017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证据4天猫店铺销售订单截图显示有复审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和诚行”及销售的商品“鞋”,该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的鞋商品上进行过使用。同时,结合在案证据2、3、5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鞋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跑鞋、防滑鞋底商品与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跑鞋、防滑鞋底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婚纱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跑鞋、鞋、防滑鞋底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服装、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