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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82474号“WIND AND S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9:02关于第64082474号“WIND AND S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20号
申请人:法兰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森滨田松本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2474号“WIND AND S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35541号“WIND AND SEA”商标、第38940318号“WIND AND SEA”商标、第44655557号“WIND AND SEA”商标、第53974119号“AESDNADNIW”商标、第43861513号“WINLANDSEA”商标、第63565832号“风和大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放弃在“宗教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其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获准初步审定。3.引证商标三尚处于诉讼程序中。4.引证商标五、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指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WIND AND SEA”,引证商标四可逆序认读为“WIND AND SE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尚在诉讼程序中,且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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