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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68412号“魔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8:49关于第61868412号“魔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807号
申请人:西安魔方新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68412号“魔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464867号“魔方矫正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30598号“魔方创新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44803号“魔方创客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48134号“魔方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58806号“魔方商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034530号“瑞立视 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326367号“MONSTER GO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086133号“58 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9874856号“魔方文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545838号“130魔方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900773号“金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4203878号“魔方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776437号“魔方派CUBEPARTY.MF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377439号“魔方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十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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