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92619号“KAYA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7:27关于第63292619号“KAYAB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59号
申请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2619号“KAYA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57768号“KAY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35968号“KAYAKA ONE CARD ON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冲突的眼镜、量具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9567号“KAY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20147号“KAY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509201号“KAY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510318号“KAYO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联系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所有人出具同意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眼镜、量具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眼镜、量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眼镜、量具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眼镜、绘画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眼镜、量具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灭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AYABA”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KAYOBA”文字相比较,仅中间一字母不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即便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所有人出具了同意函,也难以消除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共存极易引起混淆的情形下,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