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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14995号“jeec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6:41关于第63314995号“jeec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66号
申请人:极厨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灼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4995号“jeec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9687号“JEE”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英文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微波炉(厨房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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