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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9548号“易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5:55关于第63689548号“易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86号
申请人:山东易搜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9548号“易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易搜集团”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为已注册商标的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1629号“搜易贷”商标、第25546615号“搜易贷”商标、第23550534号“易搜学车通”商标、第42652240号“搜易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注册人主体已注销。申请人已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相关荣誉;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石家庄易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5日被核准注销;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广东仁之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2日被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三、四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上述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在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它们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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