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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48730号“伯爵婚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4:38关于第62948730号“伯爵婚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65号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8730号“伯爵婚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0166号“伯爵”商标、第60290595号“伯爵”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延伸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查询结果、在先判决书、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影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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