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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72125号“衢州特种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3:13关于第59072125号“衢州特种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23号
申请人:衢州市特种纸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衢州市天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2125号“衢州特种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将驳回理由中的证明材料重新提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衢州特种纸”地理标志的记载证明;
2、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特种纸”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关情况的函;
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人员名单;
4、衢州市特种纸行业协会“衢州特种纸”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关于申请注册“衢州特种纸”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报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衢州特种纸”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关情况的函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注册“衢州特种纸”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报告》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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