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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10202号“上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0:16关于第60510202号“上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04号
申请人: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0202号“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并使用,是基于申请人在先的“上品”商标的延续新补充注册,“上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使得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0768号“上品莲茶SHANGPINLIANCHA”商标、第30853605号“上品优烘”商标、第13325117号“上品鲜”商标、第30557226号“上之品SHANGZHIPIN及图”商标、第31372812号“上品香”商标、第19751118号“上品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电商平台销售情况;广告宣传证据;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上品”与引证商标一所含中文“上品莲茶”、引证商标二文字“上品优烘”、引证商标三文字“上品鲜”、引证商标四所含中文“上之品”、引证商标五文字“上品香”、引证商标六文字“上品印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泡打粉;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使用芳香剂;发面团用酵素;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面;挂面;面条;方便粉丝”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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