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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0226号“新草 X·GRA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9:06关于第62830226号“新草 X·GRA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58号
申请人: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0226号“新草 X·GRA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3395号“金霞King Shine及图”商标、第8013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经拥有了大量的固定客户群体,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新草”,指定使用在树木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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