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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2088号“Fameux a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7:57关于第63422088号“Fameux a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51号
申请人:港汇汽车音响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2088号“Fameux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24618号“FAMEUP”商标、第18792432号“A 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形、认读、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音频连接线,扬声器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音频扬声器外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音频连接线,扬声器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音频连接线,扬声器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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