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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7880号“螺蛳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7:17关于第63597880号“螺蛳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23号
申请人:云南俊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绿芒果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7880号“螺蛳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1873号、第7186651号、第12060909号、第16508165号、第150269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第62217002号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17002号商标现已分割为第62217002号商标和第6221700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第62217002号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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